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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企业应当做什么?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四联字〔1985〕217号)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令、规定,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妥善安排仓储运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生产厂必须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包装容器的材质、型式及包装方法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海关申请性能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
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 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如:C800003中,“80”代表重庆海关,“0003”代表重庆海关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关区内企业。
海关应当做什么?
◆海关办理包装鉴定,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
◆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个月、2个月、3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
◆海关凭申请办理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签发性能检验结果单,并依据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相关申报材料出具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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