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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某口岸海关在对一批出口锂电池组实施查验时发现,该批锂电池组按照非危货物申报和运输,现场抽样送检,经鉴定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3月,某海关对一批申报出口的锂离子电池组(申报品名为储能系统230P)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锂离子电池组产品上无W∙h容量标记,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3.3章第348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对该批货物进行技术整改。
2021年1月,某海关在对一批出口电池包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此电池包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触发电源开关使电源处于开机运行状态,货物在运输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包装规范P903“其包装方式必须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的相关要求。
2021年6月,某海关在对一批空运出口产品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为锂离子电池芯,额定容量为37 W∙h,根据《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该批货物空运包装说明应为965,IA,仅限于货机运输。经现场核实该货物荷电状态,显示荷电状态大于50%,不符合《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产品交付运输时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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