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危险货物运输ADR认证

文章来源:http://www.dglogistics-usa.com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4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用途广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对人类的安全、健康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构成了严峻挑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既是一个安全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此都高度重视。1957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了《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 ECE/TRANS/275) ,公约详细规定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危险品装载容器、包装、危险品运输车辆及其相关部件进入欧盟市场,均需要满足ADR协议所规定的运输和制造条件,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以及使用。


危险品分类

根据欧盟《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将危险品分为九大类别,分别是爆炸物质、气体、易燃液体、易自反应物质、氧化性物质、毒性感染物质、放射性材料、腐蚀性物质、其他危险品物质,针对每一类危险物品都有其细化分类,定义和详细要求,每一种被定义为危险货物的运输都必须符合ADR所规定的运输要求。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容器分类

为防止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对人体及环境造成伤害,欧盟《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对危险物品的盛装都有严格的要求,针对材质、设计、大小、工艺、用途等对收纳容器和运输包装的设计和制造作出详细规定,常见的包装和容器类别如下;

小型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s)、大型包装:桶和罐、箱、袋、复合包装、组合包装、薄壁金属包装等;

压力小容器:气瓶、气管、深冷容器、氧化物存储系统、阀门等

放射性物质包件:例外包件、工业包件、六氟化铀包件、易裂变材料包件等

可移动罐柜:装运第1类、第3-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等

固定式或可拆卸罐体、集装箱罐体、阀门、口盖组件、压力和呼吸真空装置等

对于这些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容器运用于欧盟,则需要进行ADR认证以证明其合规性。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零部件技术要求

危险品运输车辆:EX/ II型车辆或EX/ III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移动爆炸品制造单元( MEMU)指满足1.2.1中定义的移动式爆炸物制造车辆。

危险环境的车辆及其零部件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车辆和零部件只有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条件才能安全运输危险品,因此车辆及相关零部件必须符合欧盟《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以及欧盟道路机动车辆法规(2007/46/EC)并取得认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ADR认证一般涉及的车辆零部件包括:导线、电源总开关、蓄电池、常通电电路、驾驶室后部电气装置、制动设备、驾驶室、燃油箱、发动机、排气系统、缓速制动、燃油加热器、限速器、挂车耦合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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